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9 17: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人社字〔2024〕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交通运输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日照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日照市商务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邮政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日照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白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政务和执法环境,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4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白名单”企业,指的是市场信用好,无偷税、漏税行为,近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或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的企业。

第三条  日照市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面向企业推行“白名单”管理,对“白名单”企业日常监管实行“无事不扰”,压减检查频次,集中精准执法。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四条  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等合法权益;近一年内无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及时化解劳动争议,无焦点、热点舆情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

(四)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平台企业制定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

(六)近三年,未发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

(七)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尊重知识产权。

第三章  名单确定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  “白名单”企业认定程序:

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日常监管、摸底调查和“白名单”企业推荐工作;

二是人社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压减涉企检查频次,联合精准执法,做好“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工作;

三是市人社局将审核确定的“白名单”企业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  “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在“白名单”内的企业,次年3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审,一经发现“白名单”企业出现不再符合任一纳入条件情形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社部门,由市人社局审定后,即时将相关企业移出“白名单”。被移出“白名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加入“白名单”。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应提高检查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监管措施,鼓励以非现场监管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原则上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区县(功能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白名单”制度具体落实举措,统筹推进,及时总结经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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