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围绕山东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强产业”等开展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境内外培训,针对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开展的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培训,结合打造日照市特色品牌开展的“鲁菜师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培训,以及对贫困劳动力、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的培训,可实行项目制培训管理。
第五条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中以工代训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由市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特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补贴项目可在专账资金中列支。具体组织实施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培训、考核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含高等院校在校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制,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或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符合条件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含金蓝领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 符合条件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6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 符合条件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期5天以内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300元,创业能力提升培训1300元,可分段或合并实施。
第十条 符合条件人员实施项目制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以及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将相应补贴标准提高30%。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人员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31号)规定,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五级(初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给予每人 4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对四级(中级工)或同等层级技能学徒培训,按一般耗材项目和高耗材项目分别按每人4500元和5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三级(中级工)或同等层级技能学徒培训,按一般耗材项目和高耗材项目分别按每人5500元和60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以赛代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并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按晋升后的等级,给予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以工代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人员开展以工代训,按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 月31日。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符合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加快线上与线下培训融合发展,提高培训便利性和可及性。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采取“分段培训、分段考核、分段补贴”的办法进行。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由市级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的高危行业领域、退役军人等特定行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八条 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行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实名制管理,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拨付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的相关业务功能端口分配给特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采取个人申领、机构代领、企业申请的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具体申请拨付流程参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日财社〔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放管服”“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参训人员或培训主体使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相关网办系统填报或上传有关信息,对可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联网核查获得的信息不需要重复提供,推动培训主体提供税务电子发票,实现补贴申领全程网办。
第二十一条 专账资金的使用要按程序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领取补贴的单位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 特定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培训补贴,履行公示程序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具体拨付流程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金蓝领”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申请使用专账资金的具体申领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支出时,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将专账资金及时拨付至指定账户,再由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据实列支,按“一次办好”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专账资金单独建账核算,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一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账资金以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按照20%左右的比例计提,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账资金的下拨,原则上应统一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中央属、省市属企业职工培训可由企业驻地所在区县承担。市级专账资金按照各区县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以及承担中央属、省市属企业职工培训任务情况等统筹进行分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分配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级要加强专账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其他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补贴项目之间有重复的,优先使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专账资金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专账资金的绩效管理,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资金发放对象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对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训补贴的,列入信用黑名单,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涉及公务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有关材料目录